鳳凰網(wǎng)推廣“鳳凰寶”被判侵權
前言: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就北京農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天盈九州網(wǎng)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。
農商銀行起訴稱,其自2013年5月7日起獲得“鳳凰”注冊商標,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為第36類金融服務等。“鳳凰寶”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額增值產品,為消費者提供相關金融產品的開戶、在線交易、信息查詢等服務,且該產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及知名度。
天盈九州公司經營鳳凰網(wǎng),擅自將“鳳凰寶”作為“現(xiàn)金理財賬戶”的名稱,為消費者提供基金投資或相關服務,侵犯了農商銀行“鳳凰”商標的專用權。農商銀行據(jù)此請求法院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300萬元等。
庭審中,天盈九州公司辯稱其沒有提供金融服務,其提供的是信息網(wǎng)絡和廣告服務,即發(fā)布平臺。農商銀行“鳳凰”商標與鳳凰網(wǎng)上出現(xiàn)的“鳳凰寶”不是相同或類似的商標,不會導致混淆和誤認。鳳凰是通用詞匯,不是獨創(chuàng)的詞匯,不具有顯著性。
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標的使用人,即使他人與該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標,天盈九州公司亦應與相關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。天盈九州公司未經農商銀行許可,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農商銀行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,已侵犯了農商銀行的注冊商標專用權,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,并據(jù)此作出上述判決。
根據(jù)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(guī)定,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,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。
本案中,天盈九州公司主張“鳳凰寶”欄目下的理財產品由他人經營,但其沒有提交案外人經營“鳳凰寶”金融服務內容或案外人主體資質、雙方合作內容的證據(jù)。
上述商標用于金融服務等,相關市場上亦存在多家以“某某寶”命名的金融服務,相關公眾的注意力應更著眼于“鳳凰”二字。最終法院認定“鳳凰寶”與“鳳凰”商標構成近似。天盈九州公司在類似服務中使用近似商標,且在相關服務介紹中語焉不詳,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、誤認。
近日,該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,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賠償農商銀行50萬元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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